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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宗教的本质、宗教的产生和发展、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及其消亡条件、宗教的社会作用,以及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和原则等。

宗教的本质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这种反映采取了幻想的方式。宗教以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反映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神圣化,使之成为主宰人们日常生活的支配力量,这是一切宗教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规定。宗教作为远离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较大,经济基础对它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往往同政治、法律、道德等因素相交织,使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突现。
    宗教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主张在社会历史中探寻宗教的起源,认为宗教是在原始时代从人们关于他们自身的自然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的原始观念中产生的。在原始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由于十分相似的原因,通过自然力的人格化,产生了最初的神。宗教就是在原始人关于灵魂和神等原始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发展由社会发展所决定,宗教的发展规律取决于社会历史形态的发展演变,认为宗教在历史上经历了从“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的发展过程。
    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消亡
  马克思主义认为,与其他任何社会历史现象一样,宗教也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宗教的存在有其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即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支配以及人们对这种支配力量的不理解。所以宗教是否消亡,不取决于宗教自身,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阶级产生以后,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主要来源于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来源于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明白和不合理、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不充分、社会未能实现有计划地使用生产资料等。因此,当阶级、国家消亡之后,宗教仍然有可能继续存在。马克思主义主张让宗教自然消亡,反对用行政手段人为地消灭宗教,认为随着宗教存在根源的消失,宗教将会自然消亡,但这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   
    宗教的社会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宗教状况和政治使命等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宗教的社会作用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尤其对宗教为当时的统治阶级服务时所起的消极作用进行了深刻分析和批判,认为在阶级社会,宗教为统治阶级利用和控制,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对于被压迫人民而言,宗教具有精神麻醉作用。同时,他们对宗教在德国农民战争、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等一些反封建斗争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
    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和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和原则,列宁在新的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发展。这些基本态度和原则主要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还主张,处理宗教问题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要团结和争取信教群众,不要因信仰上的不同而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就国家而言,宗教是私人的事情,而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宗教不是私人的事情,党要坚持对工人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防止宗教对党员思想的侵蚀,开展无神论宣传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伤害宗教感情。

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三.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四)《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五)《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员工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第四十三条要求,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六)《高等学校接受外国职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职工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七)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员工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上述情况之一,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过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的,给与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正常宗教活动的界定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公民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宗教活动。

判定是否属“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个界限: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五、老员工应该怎么做?

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们指明了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教育现代化的方向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

我们要培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质和精神状态?我们培养的人,必须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没有这一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就不成立了;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我们培养的人,必须具有爱国情怀,时刻不忘自己是中国人;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我们培养的人,必须坚持立德为先、修身为本,具有大爱大德大情怀;非学无以广才,我们培养的人,不仅要有中国情怀,而且要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任何时候奋斗精神都不能丢,我们培养的人,必须树立高远志向,具有勇于奋斗的精神状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全面发展,我们培养的人,必须具备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

作为当代老员工,要努力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弘扬科学精神,努力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老员工中也有极少数有宗教信仰。在充分尊重老员工宗教信仰选择的基础上,信教员工要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决遵守党的宗教工作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在校园传教,把精力集中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长成才上来,做到爱教与爱国、拥护中国国产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以实际行动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发展、有利于时代进步的内容,为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